党风廉政
淮安市红十字会党组议事规则

时间:2021-10-08  作者:  文字大小: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会党组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研究工作时,讲实情、出实招,勇于探索,勇于创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党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范围

党组可根据党内法规和工作需要,对议事内容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一)传达学习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事项及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

(二)重大决策事项

1.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2.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3.党风廉政建设和正风反腐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4.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等事项;

5.本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6.年度部门预算有关事项。

(三)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动议、推荐、考察、选拔、任免以及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外派工作等事项;

2.市管干部人选推荐;

3.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考录、编外及零聘工作人员招聘;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管理事项。

(四)重大项目安排

1.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的货物类、工程类等重大事项支出;

2.施工、维护、修缮等单项合同投资估算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

3.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行政补助工会经费、业务经费支出;

4.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其他支出;

5.原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五)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党组成员提请党组负责人同意或半数以上党组成员联名提议可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党组负责人委托党组成员召集。

(三)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党组负责人请假。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重大决定事项、干部任免必须党组全体成员参加。如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四)党组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需要或党组成员意见确定。会议议题和日期,应提前一到三天通知党组成员。党组会一般不讨论临时提出的议题。党组成员认为有必要提请党组研究的问题应先向书记报告,由书记作统一安排。提交党组讨论的问题,要做好必要准备,提供有关资料;重要议题要事先作充分酝酿,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供多种选择方案,以便决策。

(五)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以介绍情况,接受询问,发表意见,但不能参与讨论和表决。

(六)党组议事,如有议案涉及到党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要求其回避。

(七)党组对重大问题及干部提拔、任免、奖惩、调配等重要人事安排,全体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可根据不同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八)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每个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对讨论决定的事项,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权重均等。

(九)对党组会议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每位党组成员及相关单位、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如党组成员对党组所作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党委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未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中发现未预见的重要情况,应提请党组重新研究。

(十)党组会议由党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视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十一)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十二)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负责人(党组成员在征得党组负责人同意后)可相机处置,并及时与其他党组成员沟通,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十三)党组成员不得泄露党组讨论的人事安排等重要涉密事项,违者一经查实,必须做出深刻检查(记录人员泄密将作严肃处理)。

四、议事纪律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代替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的原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

(三)对应保密的党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