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
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1-10-08  作者: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落实党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有形、留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淮安市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各负其责、分级实施,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会机关全体党员(党外人士参照执行)。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在会党组班子的领导下,对会机关党员个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指出,进行提醒或批评教育的党内教育帮助形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谈话、通报等方式,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违反党纪的,应当给予党纪追究,不得以落实运用“第一种形态”方式代替。

第五条  党组书记负有对机关全体党员的批评教育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有对分管范围内的部室所有党员的批评教育责任。

第二章  运用情形

第六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一岗双责”不力的;

2.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3.公开场合发表不符合党员身份的言论的;

4.存在履职尽责不力,慵懒散拖和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情节较轻的;

5.宗旨意识淡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

6.家风不正、家教不严、管理松懈,配偶、子女有负面反映的;

7.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省委十项、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及其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执行廉洁纪律规定不够严格,有追求“四风”倾向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9.党员的民主评议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10.对线索问题整改不力,情节较轻的;

11.一段时期内有社会舆论反映,但情况笼统或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12.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七条  党员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应当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1.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打折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阳奉阴违、口是心非;

2.对单位、部室内发生的问题处置不力,存在失误的,致使单位(部室)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尚达不到纪律处分的;

4.维护、执行党的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导致分管职责范围内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

5.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发生“四风”问题的;

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严格,用人失察失责,群众有反映的;

7.管辖范围出现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8.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轻微,根据有关规定,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或可以免于处分的;

9.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八条  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1.违纪或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精神的;

4.发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影响恶劣的;

5.经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后整改进度慢、社会影响消除不够的;

6.其他需要进行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九条  党组班子成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室的常态监督,定期同有关部室主要负责人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廉政谈话。对新提拔或新当选的党员干部要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在重点工作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等关键节点,要开展廉政专项约谈,重申党纪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十条  严格把握“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条件,对欺瞒组织、对抗调查,或存在对违纪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等情节的,按有关规定从重处分,应当从“第一种形态”转化为其他形态的,移交派驻纪检组进行审查。

第三章  程序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市管干部由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党组成员要主动接受监督,做到以上率下;科级以下党员干部一般由会党组或市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需要对部室负责人(正科级)提醒谈话的,由党组书记负责实施;需要对部室其他党员(副科级以下)进行谈话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实施。

提醒谈话后,被谈话对象要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向党组织作出承诺,经主要领导签字后,15日内送达谈话实施人,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函询须明确函询事项和人员名单。函询以《函询通知书》告知函询对象。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作出书面回复。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对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进行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诫勉谈话须明确问题事项和人员名单。诫勉谈话以《诫勉通知书》告知被约谈人员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需要对部室负责人(正科级)谈话的,由党组书记负责实施;需要对部室其他党员(副科级以下)进行谈话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实施。诫勉谈话记录由办公室留存。

诫勉谈话后,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会主要领导签字后,15日内送达谈话实施人,并报办公室备案。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五条  需要运用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的,由会党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切实做到全程纪实,全程留痕。运用提醒谈话时,谈话实施者要将谈话内容记录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责纪实手册》中,做到逢谈必记、全程留痕;办公室要如实记录谈话情况,且必须真实及时,符合规范。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分析研判机制。会党组按季度针对日常履职、监督检查、巡视巡察、信访举报和正风肃纪等工作中发现的部室或党员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视问题情节,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跟踪问效机制。“第一种形态”相关材料存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实施三个月后,被实施对象要递交一次思想汇报。党员干部落实“一岗双责”、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日常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延伸转化机制。实施对象在接受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主动报告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问题的,在处理时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经检查核实,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行为的,应该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必要时给予通报。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机制。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对失密泄密、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