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
关于加强市红十字会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1-10-08  作者: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市红十字会内部权力规范行使,根据《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的实施办法》、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直单位五项重点权力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涵盖范围:机关及各部门处室。

第三条  按照“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总体要求,强化对市红十字会机关内部人事、财务、救助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等五项重点权力(下称“五项权力”)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下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制约,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第二章   用权原则

第四条  明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自的职责、权限、运行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五项权力”负总责,不直接分管“五项权力”事项,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适时听取分管领导工作情况汇报,同时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职权的监督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行使职权,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五项权力”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实行末位表态制度。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主要领导须在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末位表态,确保决策的民主科学。

第七条  坚持“三不决策”原则。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未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得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未经专家论证、评审的不得决策;异议、分歧较大的事项不得决策。

第三章 权限设定

第八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⑴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由党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应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市红会党组审核同意后确定。

研究干部事项应当召开党组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最终应由党组会议形成决议。属于平级交流的,直接行文任免,报纪检组备案。属于提拔重用的,进入考察程序。参加民主测评推荐会议和接受个别访谈对象以及召开测评推荐会议的时间,均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民主测评推荐实行投票制度,参会人员独立填写并投票。考察结束后,领导班子会议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过半数的列为拟任用人员,进入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的行文任免,报纪检组备案。

⑶补充工作人员。应在市人社局和市红十字会核定的年度进人计划内进行。补充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程序进行,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采用选调的方式;补充编制外工作人员应在核定计划内进行,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市红会办公室及派驻纪检组进行指导和监督。招聘人员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报市红十字会纪检组备案。

第九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财务管理实行逐级审批,财政支出严格实行事前申报制度。规定额度以内的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在票据上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到财务部门报销;超出规定额度但不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支出,由经办部门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事前申请报批表,报主要领导批准,作为经费报销的前置条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经费支出,由经办部门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后,提请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救助项目审批。程序性事项由相关部门处室提出方案,由分管领导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职能处室具体办理;决策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按规定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含招标)、工程现场管理推进和资金拨付分别由不同人员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或其他方式发包的程序、结果,及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情况,须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

第十二条  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红会业务财政专项资金。红会业务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集体领导,确保人员经费按标准核定、专项经费按项目实施,程序上由单位职能部门依照规定提出计划,分管领导审核把关,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推进公开透明用权。市红十字会机关内部的“五项权力”事项的分工、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要在局域网站或本单位内部及时、充分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开展抽查核实。由市红十字会监事会牵头成立监督组,跟踪监督“五项权力”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要对五项权力决策、执行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发现违规违纪的,及时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接受质询评议。将本规定执行情况列入述责、述廉、述德报告重要内容,接受市纪委全委会和本单位全体人员质询和评议。

第十六条  强化纪检监督。对“五项权力”事项实施前,均要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监事会备案,另一份报财务部门报销用(无《备案表》的,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将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中的问题线索,及时汇报纪检组组织调查处理,严格问责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纪律处分:

㈠未落实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五项权力”事项的;

㈡未将“五项权力”事项的分工、工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等在部门网站或本单位内部及时、充分公开的;

㈢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

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第十八条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纪律处分:

㈠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执行集体决定不力,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㈡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五项权力”相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问责或者纪律处分:

㈠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执行集体决定不力,造成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

㈡擅自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红十字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