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项目(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投资高效、工程优质、管理有序,根据建设工程管理、政府采购和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会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秘书长、办公室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主任由所涉及业务项目部室负责人兼任,项目办成员从各相关部室抽调,具体人选报请会党组同意。
第三条 项目(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项目办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物品、材料等项目采购,需要招标的,进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操作,具体方式及组织程序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不需要招标的,应按照《市红十字会五项重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暂行规定》中《市红十字会工程建设项目权力运行行使流程图》等规定执行。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订谈判方案。由项目办根据需要会同招标代理机构拟订。
(二)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办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业人士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三)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须报组长审核。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领2名以上项目办成员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拟邀供应商进行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考察报告;由领导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五)谈判。谈判小组集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作好谈判记录。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选择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项目办根据合理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七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拟订询价方案。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办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业人士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由项目办负责人带领2名以上项目办成员对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拟邀供应商进行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考察报告;由领导小组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选择供应商。项目办根据合理低价等原则进行评议选择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办和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九条 监事会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是否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二)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
(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四)开展谈判或询价活动时,是否坚持集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或询价。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时,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五)是否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选择供应商,其结果是否向其他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进行了通报。
(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并遵循验收人员与项目承办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
(七)谈判原始记录(会议纪要或录音等)是否完整。
第十条 供应商确定后,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项目办须将合同文本送财务部门审核;合同副本应交存监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支付供应商货款或服务费用,发票须经项目办2人签字确认后,报副组长审核、组长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坚持把关在前、跟踪监督。施工总承包方进场时,项目办负责管理现场、控制质量、掌握进度。项目办应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值班、搞好记录。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变更、材料更换、造价调整等,由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的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形成书面材料,经各方签字认可后,报组长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办成员的公务活动必须2人以上,严禁接受项目建设投标人、承包商(含材料供应厂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承包商”)的宴请、旅游及休闲娱乐活动,严禁收受投标人、承包商馈赠物品,严禁在投标人、承包商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向承包商介绍家属、亲属参与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严禁以任何理由向承包商强行推荐分包单位、指定材料供应厂商,严禁擅自接洽投标人、承包商,严禁向投标人、承包商透露需保密的有关信息和标底,违者按违纪论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