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安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细则》,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三条 市红十字会指导县区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四条 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不得以红十字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六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八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九条 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 红十字会可以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未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权,市、县区两级红十字会不得在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益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红十字会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向红十字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捐赠表彰
第二十三条 淮安市红十字会按照以下捐赠标准进行表彰:
(一)对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人,授予“淮安市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淮安市红十字会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二)对捐赠人民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淮安市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淮安市红十字会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三)对捐赠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授予“淮安市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淮安市红十字会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
(四)对捐赠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捐赠人,颁发淮安市红十字会捐赠证书及博爱牌匾;捐赠5000元以下的,颁发淮安市红十字会捐赠证书。
第二十四条 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捐赠表彰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每年对全市捐赠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捐赠人进行表彰。各县区红十字会在每年11月1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报送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申领相应的奖章、博爱牌匾等。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通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