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淮安市红十字会关于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

时间:2023-09-28  作者: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淮安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红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红会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按本办法对市红会项目经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根据各业务处室编制的项目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市红会经费预算草案,经会党组讨论决定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核,最后以市财政局核定金额为准。

第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根据“统收统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办公室组织编制。

第六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各部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党组同意,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预算调整的申请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主要为当年财政下拨红十字事业经费和纳入预算管理的红十字业务经费(房租收入)。

第八条  根据《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划分,我会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咨询费: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手续费:反映单位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水  费: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电  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邮电费:反映单位支出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维修(护)费:反映单位日常支出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九条  市红会各类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符合经济分类科目的规定。不得随意支出,违规支出。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具体规定及报销手续参照《淮安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