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淮安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红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会本级。
第三条 市红会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红会预算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以及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各业务处室编制的预算草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市红会经费预算草案,经会党组讨论决定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核,最后以市财政局核定金额为准。
第六条 除捐赠收入和支出外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年度预算的编制,根据“统收统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办公室组织编制。
第八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各部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党组同意,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预算调整的申请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处室预、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市红会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救护培训收入、会费收入等。
第十一条 市红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二条 市红会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建立专账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为保障市红会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捐赠收入支出等。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市红会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等。
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市红会特定的业务工作发生的支出。
捐赠收入支出,是指从捐赠收入中列支符合特定用途的支出。
会费收入支出,是指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人道救助和服务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杜绝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市红会支出具体规定及报销手续如下:
1.人员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办公室按照“财政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
2.办公经费管理。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电器设备等购置、通讯、邮寄、水电、维修、耗材等开支由办公室扎口管理,按季度结算报销。各部室如有特殊需求,经负责人与办公室协商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落实。办公用品、办公家具、电器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需实行政府采购。
3.差旅费管理。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市红十字会外出公务申请单》、车票、机票、住宿费等相关凭证。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需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报账审核标准按《淮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淮财行〔2014〕6号)、《淮安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淮财行[2017]21号)执行。
4.培训费管理。相关人员结算培训费用时,除有正规合法发票外,还应附有《淮安市红十字会业务会议(培训)预算表》、培训通知、参会(培训)人员签到簿或《市红十字会工作餐清单》等,如果住宿的应附有培训住房记录表。培训支出标准参照《淮安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淮财行[2017]2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行〔2018〕11号)执行。
5.会议费管理。相关人员结算会议费用时,除有正规合法发票外,还应附有会议通知、会务(培训)预算表、会议人员签到簿等。如果产生伙食费的应附有《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工作餐申请单》、菜单明细、《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工作餐清单》等;如果住宿的应附有参会人员住房记录。会议支出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办发〔2014〕116号)、《淮安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淮财行[2017]21号)。
6.公务接待支出管理。公务接待标准按照《市红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支出结算时,提供相关接待文件、《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申请单》、《市红十字会工作餐申请单》、菜单明细、《市红十字会公务接待/工作餐清单》等,有住宿的提供住房记录。
7.因公出国支出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出境活动,任何需出国、出境的必须经党组研究同意,并按相关规定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
8.捐款收入和支出,必须符合《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淮安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款物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9.除上述提到报销期限,其他各类费用发生后需在3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予以报销。
10.以上未涉及的支出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按规定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研究决定,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有专用设备购置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由办公室根据批复的当年预算指标,配合相关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对于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专项业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业务或设备购置,实行公开招投标、预决算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完善费用报销手续。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办公室在报销支付时,应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把好预算指标控制关、原始凭证审核关、资金支付关。
第十九条 除工资、社保、个税等日常人员经费以外各项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1)5000元以下的小额支出。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2)5000元至20000元的较大额度支出(含5000元)。须填写《淮安市红十字会事前申报表》,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阅。
(3)2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含20000元)。经会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阅,报账时附“三重一大”相关材料及党组交办单。
第五章 往来款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往来款核算的内容主要有: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二十一条 规范往来款的收缴。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开具票据时,需按财政核准的明细项目填写对应的项目编码并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往来款定期对账及年度清理工作机制。按季度与财政专户核对往来款余额。每年年底做好往来款的年度清理工作,对下年度继续支付的往来款请示市财政局结转下年使用;对已确定不再使用的往来款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货币资金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流动资产管理,由办公室统一开设和管
理单位零余额账户、捐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票据管理的规定。
1.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尽可能实行转账结算。
2. 加强空白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
第二十五条 捐款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必须由开户行加盖印章,与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一致。
会计工作与出纳工作要严格分开,分别负责,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应分开保管。
第七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由市财政局印制,办公室统一购领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捐赠票据使用必须符合中红字〔2013〕1号《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定。
第八章 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编报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反映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以及人员、资产变动情况。办公室应定期将财务报表报送分管领导,以便及时准确掌握财务运行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财务报表必须数字准确、真实,内容完整。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办公室每年年初、年终向会党组报告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加强财务分析。分析收支情况,总结管理经验,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