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2012年11月1日)
红十字事业是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省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红十字会是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广泛的国际性人道救助组织,以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度契合,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作为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一直认真履行承诺,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工作,研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和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近年来,全省各级红十字组织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我省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备灾救灾、人道救助、应急救护等工作,积极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人道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党委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救助团体,在开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帮助红十字会提高救助能力,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促进红十字会更好地履行人道主义救助职责,推动全省红十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新时期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我省实施办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着力完善红十字会组织体系、业务体系、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和应急救援能力、社会动员能力、服务公众能力、科学管理能力、国际合作能力,进一步提升人道主义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在保障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开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红十字会组织体系、业务体系、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更为完善,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红十字精神广泛传播,红十字会的社会认同度和动员能力显著提升;筹资机制逐步完善,筹资渠道不断拓展,人道救助实力实现倍增;生命救护体系更加健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扎实推进;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更趋广泛,红十字会的民间外交作用充分发挥;红十字事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运行管理规范,信息公开及时,社会形象良好;城乡、区域之间红十字事业协调发展,红十字会各项业务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三、积极支持和促进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加快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备灾救灾工作是法律赋予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积极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快速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仓库)建设,并完善配套设施,充实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增强红十字会救灾应急保障能力。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强化培训演练,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对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予以优先通行,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二)着力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红十字会在学校、社区、乡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持续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推广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逐步构建与政府应急体系联动的群众性自救互救安全网络。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电力、质监、安监、旅游、价格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护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高危行业人群的自救互救能力。到2020年,力争使全省接受应急救护培训的人员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5%。
(三)不断提升红十字会人道救助成效。大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积极推进“红十字博爱送万家”和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孤、助残等人道救助活动,推动实施援建博爱新村、学校、乡村路桥和红十字服务站等项目,着力打造具有江苏特色的红十字人道救助品牌。完善城乡红十字人道服务体系,在农村和社区进一步加大以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为主要内容的人道救助力度。发展改革、民政、卫生、税务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四)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依托红十字会在群众中的良好公益形象和群众性、社会性团体优势,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大力弘扬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高尚精神,让更多的人了解无偿献血、接受无偿献血、参与无偿献血。按照“优先保证质量、稳步提升数量”的要求,巩固扩大江苏造血干细胞分库的有效库容量,努力提高库容使用率和移植成功率,同时完善对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跟踪服务制度,确保我省这项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全省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加快人体器官捐献立法进程;健全社会褒奖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建立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在省红十字基金中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国际人道援助和港澳台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对外交流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对外人道援助工作,扩大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领域,学习借鉴先进公益管理理念,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努力实现互利共赢,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之间的联系,在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方面深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
四、不断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彩票公益金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各级财政要将红十字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红十字事业发展资金需要;支持红十字会实施体现人道主义宗旨的公益性项目,发挥红十字会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红十字会公共服务和救护培训用房、救灾救护用车等方面的困难,保障人道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深入推进“人道万人捐”等活动,引导企业、公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通过爱心捐赠的方式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鼓励企业与红十字会建立人道领域战略合作关系,为红十字会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红十字会接收的社会捐款,必须设立独立账户,不作为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不得平调使用。
(三)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有效手段。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指导红十字会建设统一规范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五、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一)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使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力,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开展社会组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各级红十字会实现机构单独设置,由同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联系,计划财务单列。省辖市红十字会应建立党组,由同级党委领导。加强市、县级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加强行业红十字会建设。乡镇、街道、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要切实做到“六有”:有完整的组织架构、有稳定的会员和志愿者队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服务平台、有红十字特色活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加强红十字会会员发展工作,提高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会员权利。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强红十字会干部队伍建设。省、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推荐热爱红十字事业、综合素质好、开拓精神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关心红十字会干部成长。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加强教育与培训,提高红十字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立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工作人员队伍。
(四)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进行宣传和表彰。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达到3000个,打造红十字志愿服务品牌。
(五)建立健全综合性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六、努力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发展,将红十字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把红十字事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进行统一考评。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红十字会理事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搞好服务、提供支持,努力形成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构建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等侵犯红十字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
(三)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广泛传播国际人道法和博爱文化。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深入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大力宣传红十字文化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加强对红十字法律法规和人道救助活动的宣传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刊载或播放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要支持配合红十字会创新传播手段,提升人道主义公益宣传效果,打造展示红十字公益文明形象的窗口,形成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件发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