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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办法(试行)

时间:2008-12-24  作者:  文字大小:

 

江苏省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表彰社会各界捐赠支持江苏省红十字事业,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对所有的捐赠,一律由江苏省红十字会向捐赠者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二、捐款额3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外币、等额有价证券、物资、专利技术、项目援助等,以下等同)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红十字人道救助功勋单位”称号;
  2、授予“江苏省红十字会功勋奖章”(金质),颁发江苏省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和匾牌;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江苏省红十字会名誉副会长;
  4、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设立专项基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5、经捐赠者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刻碑纪念;
  6、优先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三、捐款额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红十字人道救助博爱单位”称号;
  2、授予“江苏省红十字会博爱奖章”(银质),颁发江苏省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和匾牌;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江苏省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4、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四、捐款额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该单位“红十字人道救助荣誉单位”称号;
  2、授予“江苏省红十字会荣誉奖章”(铜质),颁发江苏省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荣誉证书;
  3、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江苏省红十字会荣誉会员。
  五、对于一次性捐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邀请省级领导出席捐赠仪式,经捐赠单位和个人同意,在省级报刊上报道鸣谢。
  六、对捐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的采购工作。
  七、上述捐赠款金额均以实际到帐资金为准。
  八、无论捐赠数额大小,都将在《江苏红十字》宣传资料、江苏省红十字会网站上进行报道。
  九、对于向红十字会捐赠数累计达到3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同样享受上述奖励办法。
  十、对于数年内决定向红十字会累计捐赠数额达到3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捐赠意向协议签订后、第一笔捐赠资金到账时,即组织捐赠仪式,并按照该档次表彰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十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等优惠政策。
  十二、本办法由江苏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